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09號再抗告人 李銀貴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1
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李銀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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