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83號原告 印文琪
印正軒 印沛妤 印品丞 印沛靜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阮氏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 蕭純
印文蕙 上列原告印文琪等5人與被告蕭純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塗銷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6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3),及其上同小段1587建號(總面積:153.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9.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6、共有同上小段1598建號建物、面積:
222.82平方公尺)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及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市價約新臺幣(下同)2,369萬100元(見112年度湖司補字第149號卷第57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84萬5,050元(計算式:23,690,100×1/2=11,845,0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6,2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