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文謙 被告 黃迦恩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被告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被告黃迦恩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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