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翁惠玲 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14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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