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14號聲請人 趙太順 訴訟代理人 遲惠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四五三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02│├──┼──────────────┼──────────┼───┼───┤│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86│├──┼──────────────┼──────────┼───┼───┤│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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