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楊和津
楊江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8條約定,兩造合
意以甲方(即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又原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
,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