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司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OO、史OO間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
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史OO應將
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464建號建物所
變賣之價金返還相對人吳OO等語。經查,本件前於106年4
月10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
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
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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