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6號聲請人 許銘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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