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丁淑蕙
陳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周 被告 張景永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 律師
莊國明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醫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以104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一、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本案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案部分,原告即被害人得請求檢察官上訴)。
二、如不服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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