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吳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 吳進謀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六行中關於 吳文旦 於「99年7月20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7月10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且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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