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壬○○再審被告庚○○
己○○癸○○辛○○甲○○○戊○○○丑○○○子○○卯○○寅○○丁○○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0年度訴字第884號提起再審之訴,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5,430元(即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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