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賴崇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同年5月2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66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8份,其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52,639元(見本院卷第86頁),汽車1輛已無殘值,機車2台價值各為3,835元及6,000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並得繼續使用汽、機車,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債務人提出62,474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6年9月12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元)│├──┼────┼─────────────┼───────────┤│1│保險單│南山人壽九九終身防癌保險│4670││││(保單編號:Z000000000)││├──┼────┼─────────────┼───────────┤│2│保險單│南山人壽終身醫療保險│9406││││(保單編號:Z000000000)││├──┼────┼─────────────┼───────────┤│3│保險單│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9717││││(保單編號:Z000000000)││├──┼────┼─────────────┼───────────┤│4│保險單│南山人壽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7784││││(保單編號:Z000000000)││├──┼────┼─────────────┼───────────┤│5│保險單│南山人壽99終身防癌保險│692││││(保單編號:Z000000000)││├──┼────┼─────────────┼───────────┤│6│保險單│南山終身醫療保險│2483││││(保單編號:Z000000000)││├──┼────┼─────────────┼───────────┤│7│保險單│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10674││││(保單編號:Z000000000)││├──┼────┼─────────────┼───────────┤│8│保險單│南山人壽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7213││││(保單編號:Z000000000)││├──┼────┼─────────────┼───────────┤│9│汽車│福特六和,FA-9179,1992年│0││││份││├──┼────┼─────────────┼───────────┤│10│機車│光陽,317-CYP,2008年份│3835│├──┼────┼─────────────┼───────────┤│11│機車│光陽,321-EPK,2009年份│6000│└──┴────┴─────────────┴───────────┘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5│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