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506169││5月22日││4.58│││元│││││├──┼───┼─────┼──────┼──────┼───────┤│002│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67915││4月06日││1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6年05│││506169││5月22日││月22日起至清償│││元││││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002│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並按月計付逾期│││67915││4月06日││違約金新臺幣參│││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 金伍佰 元│││││││,最高收取3個│││││││月。│└──┴───┴─────┴──────┴──────┴───────┘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莊勝雄Z000000000分別於(一)民國10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4.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及於(二)民國9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574,08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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