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四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塑企業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壹拾玖萬零壹佰零│0000000│││││中和分行││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