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5號債權人 魏素卿 債務人 曾啟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9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曾啟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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