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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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411號
聲請人 李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法官為之。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及603條亦有明定。故法院應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此乃監護宣告前應進行之必要調查程序。
二、經查,本院為依前揭規定進行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程序,已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函知聲請人陳報可為鑑定 廖月 却之醫院、醫師,並限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院通知翌日起7日內來院補正上開事項,上開通知業於99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可資訊問鑑定之醫師資料,致本院無法依前揭規定進行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程序,是無從判斷 廖月却 之現今狀況是否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惟聲請人日後如認其母廖月却仍有聲請監護宣告必要者,仍可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具狀再行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旨。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佑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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