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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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林穗媺 被告 林佳蓉 即 林國斌 之承.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宗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佳蓉為被告林國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國斌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其繼承人子女林佳蓉、 林明皓 ,彼等於繼承開始後並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為憑(見院卷第241頁、第246頁至第247頁),其中林明皓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院卷第243頁至第244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林佳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