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 游榮三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王淑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6日進行準備程序,在相對人陳述時,伊因恐情緒過於激動而暫時退到法庭外,故未聽到相對人之陳述,為期明瞭該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