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成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成傑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李成傑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3.29│100.01.31│99.03.27│├─────────┼────────┼────────┼────────┤│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速偵字第1540號│度偵字第3772號│度撤緩毒偵字第10│││││6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豐簡交字│100年度豐簡交字│100年度訴字第244││││第317號│第262號│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5.02│100.04.19│100.09.30│├────┼────┼────────┼────────┼────────┤││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豐簡交字│100年度豐簡交字│100年度訴字第244││││第317號│第262號│7號││├────┼────────┼────────┼────────┤││判決│100.05.30│100.06.02│100.10.24│││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備註│度執字第6837號(│度執字第6837號(│度執字第12978號│││編號1、2定刑有期│編號1、2定刑有期││││徒刑10月)│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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