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7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蔡慶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慶鐘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3348元,專案補償款6916元,共計3026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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