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告巨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義 訴訟代理人 蕭烈華 律師被告碩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承蕙 被告元大金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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