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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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紫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553 號(111.04.22)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易 字第 329 號裁定(111.1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附民 字第 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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