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5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13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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