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 鄭茂椿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葉昱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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