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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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居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居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居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03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