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錢佳瑩 律師被告 陳萄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