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債權人 李振輝 債務人MAGTARAYOALELIDUNGAO( 莉莉 )債務人MALLARIOLIVIASERRANO( 奧莉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 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違約金壹萬零肆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就其主張本票上第六款約定之違約金伍仟元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本票影本並無任何如債權人主張之本票上第六款約定之違約金伍仟元之記載,其據以請求顯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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