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85號、106年度執字第17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王明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王明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日(聲請│104年10月14日(聲│105年10月11日│││書附表誤載為10月14│請書附表誤載為10月││││日)│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845號│偵字第9845號│毒偵字第9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中地院││││院│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4│106年度上訴字第44│106年度訴字第4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106年4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中地院││││院│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4│106年度上訴字第44│106年度訴字第457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106年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930號、106年│字第4930號、106年│字第8066號、106年│││度執更字第3541號(│度執更字第3541號(│度執更字第3541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5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4月25日│││105年5月7日│105年10月7日間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425號│偵字第5280號│偵字第139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636號│106年度易字第2558││││1907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30日│106年6月29日(聲請│106年9月11日│││日期││書附表誤載為4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636號│106年度易字第2558││││1907號││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日│106年7月24日│106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可│可│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74號、106年│字第12689號│字第17243號(編號│││度執更字第3541號(││6-8經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5日│105年4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958號│偵字第139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58│106年度易字第2558││││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58│106年度易字第2558││││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可│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43號(編號│字第17243號(編號│││6-8經定應執行有期│6-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