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杜增群 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杜增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更生,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4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確定,惟伊於民國105年5月間遭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其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屏區總管理處之薪資債權,爰依本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高雄地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4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對無訛,應堪採認;聲請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經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及105年度司執字第71579號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扣薪等情,亦有上開執行命令及國泰世華銀行陳報狀暨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05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繳款明細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4至31頁)。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核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6年11月9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