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41,47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5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