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典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十二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十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減刑為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減刑後刑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十二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註:於執行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前,仍應先執行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9號判決所宣告之「刑前強制工作三年」,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