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後,已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3月20日如數繳納完畢(刑保字第97000063號),因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及命警拘提被告到院接受審判均無著,嗣再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院接受審判亦未果,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此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