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37號上訴人 林炳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倩如 間因101年度婚字第43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於非財產權訴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關於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5,5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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