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 周千富 即被告(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上訴聲明新臺幣1,509,442元-第一審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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