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752號債權人 吳秀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介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即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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