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4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昀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昀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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