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33號原告奕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泉 被告鈞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9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64,558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