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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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宥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宥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宥呈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宥呈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7號、第3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
7、第3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2、5、6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明株附表:
受刑人賴宥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機關年度├─┬─────┬─────┼─┬─────┬─────┤得易科│││││││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罰金之│備註│││││││院│││院││期│案件││├──┼──┼───┼─────┼─────┼─┼─────┼─────┼─┼─────┼─────┼───┼───┬────┤│1│毒品│有期徒│104.08.19│彰化地檢│彰│105年度訴│105.08.09│彰│105年度訴│105.08.29│否│彰化地│編號1、2│││危害│刑7月││105年度毒│化│字第157號││化│字第157號│(聲請書誤││檢105│所示經本│││防制│││偵字第122│地│、第393號││地│、第393號│載為105.08││年度執│院以105│││條例│││號、第1105│院│(聲請書漏││院│(聲請書漏│.09)││字第48│年度訴字││││││號(聲請書││列第393號│││列第393號│││53號│第157號││││││漏列第1105││)│││)││││、第393││││││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2│毒品│有期徒│105.04.19│彰化地檢│彰│105年度訴│105.08.09│彰│105年度訴│105.08.29│否│彰化地│期徒刑1│││危害│刑7月││105年度毒│化│字第157號││化│字第157號│(聲請書誤││檢105│年│││防制│││偵字第122│地│、第393號││地│、第393號│載為105.08││年度執││││條例│││號、第1105│院│(聲請書漏││院│(聲請書漏│.09)││字第48│││││││號(聲請書││列第393號│││列第393號│││53號│││││││漏列第1105││)│││)││││││││││號)││││││││││├──┼──┼───┼─────┼─────┼─┼─────┼─────┼─┼─────┼─────┼───┼───┼────┤│3│毒品│有期徒│104.08.19│彰化地檢│彰│105年度訴│105.08.09│彰│105年度訴│105.08.29│是│彰化地│編號3、4│││危害│刑4月│(聲請書誤│105年度毒│化│字第157號││化│字第157號│(聲請書誤││檢105│所示經本│││防制││載為104.08│偵字第122│地│、第393號││地│、第393號│載為105.08││年度執│院以105│││條例││.19回溯96│號、第1105│院│(聲請書漏││院│(聲請書漏│.09)││字第48│年度訴字│││││小時)│號(聲請書││列第393號│││列第393號│││54號│第157號││││││漏列第1105││)│││)││││、第393││││││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4│毒品│有期徒│105.04.19│彰化地檢│彰│105年度訴│105.08.09│彰│105年度訴│105.08.29│是│彰化地│期徒刑6│││危害│刑4月││105年度毒│化│字第157號││化│字第157號│(聲請書誤││檢105│月│││防制│││偵字第122│地│、第393號││地│、第393號│載為105.08││年度執││││條例│││號、第1105│院│(聲請書漏││院│(聲請書漏│.09)││字第48│││││││號(聲請書││列第393號│││列第393號│││54號│││││││漏列第1105││)│││)││││││││││號)││││││││││├──┼──┼───┼─────┼─────┼─┼─────┼─────┼─┼─────┼─────┼───┼───┴────┤│5│毒品│有期徒│105.07.03│彰化地檢│彰│105年度訴│105.10.18│彰│105年度訴│105.11.08│否│彰化地檢105年度│││危害│刑7月││105年度毒│化│字第738號││化│字第738號│││執字第6599號│││防制│││偵字第1622│地│││地│││││││條例│││號│院│││院│││││├──┼──┼───┼─────┼─────┼─┼─────┼─────┼─┼─────┼─────┼───┼────────┤│6│藥事│有期徒│104.05.02│彰化地檢│彰│106年度訴│106.03.03│彰│106年度訴│106.03.28│得社會│彰化地檢106年度│││法│刑4月││105年度偵│化│字第170號││化│字第170號││勞動、│執字第2503號││││││字第5679號│地│││地│││不得易││││││││院│││院│││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