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順德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美榮
林茶妹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複代理人 謝沂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林美榮、林茶妹各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林美榮、林茶妹各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