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5年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請准命相對人行使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未據提出假扣押裁定之案號、法院;執行案號、法院,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6日(發文日期)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
10月1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後,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是否符合上開條文規定。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查詢與本件當事人相同之假扣押事件,惟均查無與本件當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謝諒獲及相對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符之事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