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傅哲桓 (即 傅聲鴻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邱國琴 聲請人兼代理人 傅楚軒 (即傅聲鴻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8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70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