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0號異議人 汪欽 若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鄭國明 聲請對債務人 洪汪夏蓮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101年度司促字第3128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為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所明定,是僅債務人方得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查債權人鄭國明係以債務人洪汪夏蓮於民國88年間向其借款未
償為由,聲請本院對洪汪夏蓮發支付命令,本院於101年12月17日依其所請,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31281號支付命令,該案之債務人為洪汪夏蓮甚明,異議人非該案之債務人,於102年
1月25日具狀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又查洪汪夏蓮業於82年11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
是洪汪夏蓮於債權人鄭國明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前開支付命令顯無法合法送達予洪汪夏蓮,依法該支付命令不生效力,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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