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雲卿
吳建輝 吳建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提出其他繼承人 吳建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