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581號債權人 陳信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狀未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