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芳瑞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洪士傑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