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廖煌桀 被告 邱美齡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交簡字第6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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