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毛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嘉彤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76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71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12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