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右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6、157、15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48、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右晏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6、
157、15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48、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釋放,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6、157、15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
548、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各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
(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檢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經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及外觀檢驗結果備註1香菸1支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1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8年度偵字第30817號卷頁77)2甲基安非他命2包(淺紫紅色和米色粉末)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985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卷頁35)3菸草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總毛重0.3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364號卷頁157)4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61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364號卷頁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