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9、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有期徒刑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丑字第826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9月2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法官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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