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6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葉淑女 債務人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華輝 債務人黃華輝債務人 蔡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編│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日│最後│利息│違約金││││││├───────┬────┼─────────┬───────────┤││││到期日│付息日│起迄日│計算標準│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號│││││││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定利率百分之二十│├─┼─────┼─────┼─────┼─────┼───────┼────┼─────────┴───────────┤│1│500,000│500,000│101.01.19│101.10.24│自101.10.25│年3.2%││││││101.10.19││起至清償日止│息││├─┼─────┼─────┼─────┼─────┼───────┼────┼─────────────────────┤│2│750,000│704,195│101.05.04│101.10.24│自101.10.25│年3.7%││││││106.05.04││起至清償日止│息││├─┼─────┼─────┼─────┼─────┼───────┼────┼─────────────────────┤│3│4,500,000│4,500,000│101.01.19│101.10.24│自101.10.25│年3.2%││││││101.10.19││起至清償日止│息││├─┼─────┼─────┼─────┼─────┼───────┼────┼─────────────────────┤│4│2,50,000│2,112,584│101.05.04│101.10.24│自101.10.25│年3.7%││││││106.10.24││起至清償日止│息││├─┼─────┼─────┼─────┴─────┴───────┴────┴─────────────────────┤│合│8,000,000│7,816,77│││計││││└─┴─────┴─────┴──────────────────────────────────────────────┘